坐落于广东省东莞市石碣镇东江畔的达鑫江滨新城小区,堪称江岸人居社区的典范。小区业主为了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以依法维护小区业主自身权益,于2023年3月依法向属地职能部门提出申请。经职能部门审查小区符合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条件,然后依法在鹤田厦村委会(社区)、石碣镇房管所、东莞市住建局的指导与协助下,成立了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
经过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的不懈努力,排除横亘于途中的种种障碍,起草了小区《管理规约》《议事规则》,制定了小区《首届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办法》,完成了总业主票权数、总面积票权数的核查,通过了小区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资格审查,并对三票人员名单公示结束后,终于在2023年12月依照法定程序进入了业主大会的投票表决阶段。
本来在投票表决结果出来后,小区业主委员会就有望成立了。但是谁也没有料到投票表决刚结束,各种阻扰业主委员会成立的非正常事情并接踵而至,让筹备组成员不知所措。他们不由声声感叹: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成立为什么道阻且长?
道阻事件之一:
同一表决事项,三个不同的数据结果公示
小区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按照鹤田厦村委会(社区)、石碣镇房管所、东莞市住建局的要求,于2023年12月1日至12月4日期间,使用东莞市住建局开发的电子投票系统与纸质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小区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进行了投票表决。
投票表决结束后,鹤田厦村委会(社区)、石碣镇房管所、东莞市住建局对投票表决结果进行了统计并公示。但是同一表决事项,三家公示的数据却各不相同。
三家公示数据的不同之处见下表:
三家职能部门,三份数据各不相同的公示结果,让小区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感到无所适从。而更令人不解的是在东莞市住建局所公示的数据中,该小区参与投票表决人数与未参与投票表决人数之和,竟然已经超过了100%,让人一眼就能看出其数据的虚假。
选举的数据,决定着选举的命运。公示数据的不一致,不仅直接干扰选举结果的判定,更会对政府职能部门的公信力带来负面影响。为此,筹备组致函鹤田厦社区、石碣镇房管所、东莞市住建局,要求其对公示数据予以确认,三份数据到底哪一份数据是真实有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规定,相关职能部门对此应在15日内依法予以回复、更正或说明。若逾期不回复,不作出相应处理,当视为行政不作为。但法定的回复日期已过,筹备组仍未收到相关部门对此事的任何回复。
还有业主表示:在使用东莞市住建局开发的电子投票系统进行投票期间,多次出现断网无法投票的情况,从而提出了投票数据是否人为操控的疑问。
道阻事件之二:
在异议期内,相关部门不接受异议
鹤田厦社区、石碣镇房管所、东莞市住建局,在小区业主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即以书面形式将包括房号和专有部分面积,业主对表决事项赞同、反对、弃权的汇总结果,并加盖机关印章后,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张贴了出来,同时在此书面的汇总结果中,设立了30天的异议期。这一行为依法应视为“公示”。
根据《民法典》《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东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在“异议”期内,业主对表决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并查验本人表决意见。有证据证明存在恶意伪造或篡改选票、表决票、书面委托书等情形,导致业主真实意见与公示的表决结果不一致的,应当重新统计表决结果并公布。异议期满没有提出异议的,则视为无异议。
在鹤田厦社区、石碣镇房管所、东莞市住建局对小区的投票数据予以公示以后,该小区有6名参加投票的业主却没有在公示文件中找到自己的投票信息,致使6名业主对公示结果存疑,于是,依法向石碣镇房管所书面提出异议。但石碣镇房管所口头表示,现在公示的是表决数据,不是表决结果,所以,还不到异议期,不接受异议。业主要求石碣镇房管所对此给出一个书面的情况说明,但被置之不理。
“公示的是表决数据,不是表决结果”,对此,有业主认为是石碣镇房管所在玩文字游戏。表决的结果不就是从表决的数据中得出的吗?数据不就是结果吗?离开表决数据去谈表决结果未免过于荒唐。也有业主对房管所的“公示”标准存疑:如果加盖机关印章后,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张贴出来的文件不算公示的话,那“公示”标准是什么呢?石碣镇房管所既然承认是数据公示,不承认是结果公示,不接受异议,又为什么不给小区业主一个书面说明呢?他们是怕担责还是想以这种办法拖过“异议”期,从而让业主的异议权自然丧失,使不合法的公示结果合法化?
业主们众说纷纭。
也有筹备组的业主成员将情况反映给东莞市住建局,希望住建局能依法接受异议。但住建局的回复是:这是石碣镇房管所的事。结果把球又踢了回来。
道阻事件之三:
10份“撤销投票”申请,版本内容完全一致
石碣镇房管所出任小区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组长的工作人员反馈:在小区投票表决结束后,他们收到了小区10名业主除签名不同外,其余版本内容完全一致的“撤销业委会投票”申请。对此,房管所要等待上级的处理决定。
按照《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要求,出现“撤销业委会投票”申请之类的情况,不是交由上级部门处理,而是应当由筹备组去核实这些业主的身份信息和暨产权信息,并充分了解其真实意愿,以确保小区业主大会投票选举的公平、公正与公开和小区业主意愿的真实表达。于是,筹备组业主成员向房管所提出核实“撤销业委会投票”申请业主信息的书面申请,但房管所对他们的申请置之不理。
有人提出疑问:这10份“撤销业委会投票”申请,如果背后没有第三方的策划,真是业主真实意愿表达的个人行为,怎么可能会做到版本内容的完全一致呢?也有小区业主在传闻:是小区物业公司的人敲业主的门,将打印好的“撤销业委会投票”申请交给业主,要求其签名。
如果小区业主的传闻查证属实,小区物业公司的行为应被视为破坏选举。根据《选举法》的规定,主持选举的机构发现有破坏选举的行为或者收到对破坏选举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予以处理。
然而,石碣镇房管所对此置若罔闻,并且拒绝筹备组业主成员对这部分“撤销投票”业主身份信息和暨产权信息的核实,一定程度地阻扰筹备组业主成员的正常履职。个中原因确实耐人寻味。
道阻事件之四:
业主大会尚未成立,却被告知筹备组已解散
石碣镇房管所不向小区筹备组业主成员提供“撤销投票”业主的申请信息也就罢了,但不可理解的却是,在小区筹备组业主委员致函石碣镇房管所要求正常履职时,却被房管所工作人员电话告知:小区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已经解散。
小区业主大会尚未成立,可以解散筹备组吗?筹备组解散的情形有哪些?谁有权解散筹备组?
筹备组业主委员们带着一系列的疑问,向律师进行了咨询,律师对此作出如下答复: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相关规定,筹备组的解散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在业主大会成立后,筹备组自动解散;第二、因筹备组成员辞职,或因其他原因造成筹备组不能履行职责,或者逾期未完成筹备工作的,筹备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并说明理由,筹备组自公告之日起自动解散。所以,筹备组的解散事项属于筹备组的自治范畴。
石碣镇房管所是否有权解散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律师对此的回复是: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具有相应的法定职权。石碣镇房管所作为达鑫江滨新城小区所在地的政府职能部门,有权对该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但现行法规并未明确赋予政府职能部门民具有解散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的职权。石碣镇房管所工作人员关于“小区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已经解散”的电话告知,明显违法。
小区业主大会尚未成立,筹备组不能解散,而且石碣镇房管所也没有解散小区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的相应职权,而“法无授权不可为”,这些法律常识,相信石碣镇房管所也是懂的。但他们明知“法无授权不可为”而非要为之,其中是利益驱使还是其它原因所导致?这就给业主留下了很大的想象空间。
结 语
“道阻且长,行则将至,行而不辍,则未来可期。”
选举业主委员会、设立和召开业主大会,才能对小区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进行共同决策。针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难的问题,《民法典》要求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而非批准和监督。法律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需要在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街道办指导下成立,但政府批准或者登记并不是其成立条件,只需在依法成立后,向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备案即可。
公权力机关和基层自治组织在小区治理过程中不能缺位也不能越位。但公权力机关在行使公权力时、在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时、在保障民事主体自由或者对民事主体自由进行必要限制时,都要遵循“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原则。公权力机关从事超出“为履行职能所需要”民事活动时,对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对应的事实行为则可能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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