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办印发了《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在电梯的开发、制造、使用、维护等环节明确了电梯安全的主体责任。而针对老旧住宅电梯的整改,则要求地方政府畅通资金提取通道,明确资金抽取机制。另外还提出建立“物联网+维保”及“保险+服务”新模式,推进电梯维保的人性化、科技化和信息化。
电梯是“出门第一步,回家最后一程”。据保守估计,全国每天有15亿人次乘坐电梯,电梯已成为百姓日常生活必不可少的垂直交通工具。与此同时,我国也是电梯生产和使用大国,电梯保有量、年产量、年增量均为世界第一。2017年我国电梯生产量、新增量分别为78万台、68万台,在全世界占比分别约为75%、65%。
日前,国办印发了《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针对老旧住宅电梯隐患多、部分维保偷工减料等问题,《意见》给了哪些应对之策?对此,记者采访了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有关负责人。
问 各方主体责任咋分
记者:电梯安全涉及多个环节、多方主体,各主体责任如何界定以防相互推诿?
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有关负责人(以下简称有关负责人):电梯安全涉及房屋开发建设、设备制造安装、使用管理、日常维护保养等多个环节,涉及楼宇建设单位、电梯生产单位、电梯产权单位(或共有产权)、使用管理单位、维保单位等多个主体。目前存在着各方责任不明晰、安全主体责任未能有效落实的问题。对此,《意见》进一步明确了相关主体的质量安全责任,以推动主体责任的落实。
在房屋建设环节,有些房屋开发建设单位为压缩建设成本,存在减少电梯数量、缩减电梯载客人数、降低电梯选型配置水平、忽视电梯质量等现象。对此,《意见》特别强调了房屋建设单位应当对电梯井道、底坑、机房等依附设施的设置和土建质量负责,并按照建筑设计规范等要求,保障电梯选型和配置符合相关规定,满足乘客乘用的需要。
在制造安装环节,针对部分电梯生产企业降低产品质量抢占市场的行为,《意见》规定,电梯生产企业不但要对电梯制造、安装质量负责,还要做好在用电梯的跟踪监测,为使用管理单位提供技术服务等。
在使用环节,根据法律,电梯所有权人应当对电梯的使用与管理负责。但住宅电梯一般是多业主共有,业主再委托物业公司对电梯实施管理,这样物业公司即承担电梯的使用与管理责任。
实际工作中,因业委会难以对物业实施有效监督,一些物业公司对电梯投入资金不足、制度不完善、管理不到位,造成电梯加速老化、带病运行等现象。特别是有的物业公司“以包代管”,错误认为将维保业务承包给维保单位,自己就不需要履行管理责任。对此,《意见》强调了电梯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管理人应保障电梯使用安全,要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相关管理人员,对电梯做好日常检查,对维保工作进行监督,做好值班,乘客困梯要及时安抚,及时通知维保单位实施救援等。
在维保环节,针对目前电梯维保企业规模水平参差不齐,存在部分维保企业低价竞争、偷工减料、流于形式等问题,《意见》强调了维保单位要保证其维保电梯的安全性能,一方面要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另外还要做好应急救援工作,在得到电梯困人等信息后,快速到达现场实施救援。
问 老旧电梯如何整改
记者:老旧住宅电梯隐患多、整改资金难筹措,怎么办?
有关负责人:截至2017年底,我国使用超过15年的电梯约30万台,占全部在用电梯的5%。随着时间推移,电梯老化问题还将集中显现。经专项抽查发现,使用15年以上的老旧电梯故障明显增多,甚至可能引发事故,对其进行大修、改造、更新,尤为必要。
然而,对老旧住宅电梯进行整改,钱从哪里来是难点。一方面是专项维修资金提取困难,虽然便捷提取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用于电梯急修和更新改造的意见已经出台,但由于缺少具体可行的操作程序,资金使用缺乏有效监管,业主普遍担心物业维保套取专项大修资金,电梯大修改造费用的使用依然较为困难;另一方面,许多老旧房屋,特别是早期售后公房、房改房、回迁房等房屋缺少维修资金,住户普遍经济能力较弱,靠住户筹措经费较困难,资金问题难以解决。
本次《意见》要求地方政府要因地制宜制定电梯更新改造大修有关政策。一是畅通维修资金提取渠道,出台具体可行的操作程序,既要便利地提取维修资金,明确紧急动用维修资金程序,同时也要建立有效监管机制,防止恶意套取专项大修资金,打消业主的担心;二是明确维修资金缺失情况下资金筹措机制,解决部分房屋维修资金缺失、电梯更新改造难的问题。例如有些地方将部分维修资金建立之前,没有维修资金的房屋,纳入“为民办实事”项目,采取住户出资、政府补贴的政策,解决电梯改造资金。
问 维保难题有啥新招
记者:《意见》提出“物联网+维保”等新模式,与现有维保模式相比,有哪些改变?弥补了哪些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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